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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美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学术活动的开展,建立民主、科学、高效的学术管理体系,促进学术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规定,设立广州美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校领导下的有关学术事项评议、审议、论证和决策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全部审议工作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学校学术声誉及学术规范,倡导学术创新,包容多样,促进学术繁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根据目前情况分为三个学科组,分别是美术学学科组、设计学学科组、艺术学理论学科组。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教学和科研岗位上的在编教师中的代表组成,委员人数为25人。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成员必须是学术造诣高,学术带头人或在本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力,学风严谨,德才兼备,热爱并关心学校事业发展,能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正常工作的正高职称在职专家。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设立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与科研创作处合署办公,设办公室主任(兼职)一名,秘书(兼职)一名,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依照民主、自愿原则,由民主选举产生。经选举产生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报送校长办公会批准,并由校长签署和颁发聘书。委员会选举的具体操作在每一次换届前制定细则后实施。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审议学校学术发展(包括学科和学术队伍建设)的规划。

2、审议专业设置及教学、科研改革方面的重大决策与规划。

3、负责学校人才培养、职称评定、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相关重要事项的学术咨询、评议、推荐等工作。

4、评价、鉴定、审议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项目与成果及科研机构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

5、负责重要人才引进的学术评价评鉴。

6、参与学校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建设等相关工作。

7、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学术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8、承担学校委托审议、评定与咨询的相关学术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换届时,新进委员要有一定比例。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校长要求或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的提议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会议若需对重大事项审定或决定时,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须由出席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或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在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一年内2次无故缺席会议的委员,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退休、离职、长期(两年及以上)不参加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或因其他原因出现缺额需要进行补充时,由所在学科组提出替补候选人名单,学校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选举或通信投票通过。如得不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同意,则应另换人选后,再行审议和投票。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讨论问题时要坦陈己见,坚持原则,对外严守讨论过程的秘密。学术委员会在讨论涉及本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的问题时,实行回避制。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主任代表学校及学术委员会签发有关学术方面的文件。学术委员会主任不在校期间,由副主任代替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学校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单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8日起施行。广美字[2005]33号文《广州美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科研创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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