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美术学院章程
(2022年修订)
序 言
广州美术学院的前身是中南美术专科学校,1953年经原高等教育部批准创建于湖北武汉,时由中南文艺学院、华南人民文学艺术学院、广西省艺术专科学校等院校相关系科合并而成。1958年中南美术专科学校由武汉市南迁至广州市,更名为广州美术学院。2004年学校在广州大学城建成新校区,形成“一校两区”办学格局。
学校坚持“守正创新、开放包容、关注现实、服务社会”的办学理念,以建成“特色鲜明、国际一流的高水平艺术类大学”为目标,以特色重点学科为引领,推动内涵式发展,致力于打造国际一流艺术学科体系,建设拔尖创新艺术人才培养高地,促进艺术教育现代化发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广州美术学院;英文名称为Guangzhou Academy of Fine Arts。
第三条 学校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东路257号。学校设有大学城校区和昌岗校区,大学城校区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外环西路168号,昌岗校区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东路257号。
学校经举办者和审批机关同意,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学校网址为http://www.gzarts.edu.cn。
第五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本科生学历教育和研究生学历教育,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开展继续教育。
学校设置艺术学、工学、教育学、历史学、农学等学科门类,促进交叉学科融合发展,推动适应社会需求的学科发展与创新,并根据办学需要进行调整。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稳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建设以学校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全面提升学校治理能力,促进学校治理更加科学、规范、有序,不断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
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对学校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与咨询,依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八条 学校健全议事决策规则与程序,对重大决策严格遵循有关论证咨询程序,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第九条 学校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的精神,营造积极健康、宽松和谐的校园氛围,维护师生员工权益,接受社会监督,开放合作交流。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条 学校与举办者、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举办者依法对学校办学进行管理和监督,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资源,保障学校办学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四)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职能
第十三条 学校承担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职能。
第十四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水平艺术人才和文化创意人才。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定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六条 学校履行艺术创新职责,发挥艺术学科主体优势,融合多学科资源,积极开展教学和各类科研创作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文化发展,积极承担社会服务职责。
学校按照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统一的原则,鼓励支持教学与科研机构、教职工结合学科专业特点依法依规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文化传承与创新,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借鉴世界优秀文明成果,传承岭南文化艺术折衷中西、融会古今、开拓创新的精粹。
第十九条 学校坚持教育合作国际化发展和教育对外开放道路,规范国际学生和港澳台侨学生的招收、培养和管理。坚持与国(境)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等各类主体开展多层次、宽领域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提升自身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州美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选举产生。
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学校党委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全委会,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
常委会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学校党委书记确定。
学校全委会、常委会其他具体事项按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广州美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其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七条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学校纪委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监察委员会在学校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上级纪委监委授权履行监察职责,依法对学校的公职人员开展监督,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
第二节 校 长
第二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国(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副校长代为召集和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对于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学校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校长办公会议的其他事项,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繁荣、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学校坚持“双百”方针和“二为”方向,提倡不同观点充分讨论,提倡体裁、题材、形式、手段充分表达,推动观念、内容、风格切磋互鉴。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境)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国(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有高尚的学术道德、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学术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研创作、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依照民主、自愿原则,由民主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学术委员会的其他事项,按照《广州美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四节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各二级学院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若干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学、研究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和委员若干名。校长兼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第三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本单位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复核学位申请人资格,作出是否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四)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列、调整、撤销等事项。
(五)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四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其他事项,按照学校的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第五节 内设机构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党政管理机构、教学与科研机构、教辅机构(美术馆、图书馆等),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内设机构设置方案由主管部门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确认。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由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需要设置,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学院按照学校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实施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术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二)按照管理权限设立、变更、撤销学院的内部机构。
(三)制定和执行学院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四)监督学院教职工履行聘任合同,对学院教职工进行教育培训和考核管理。
(五)教育、管理和服务学生。
(六)管理并合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七)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学院党组织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学院党组织每届任期为5年。
第四十四条 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院实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学院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其他具体事项,依据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院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
教职工党支部围绕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开展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师生员工的作用;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
学生党支部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教职工党支部、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广州美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代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四十九条 教代会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十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教代会的其他事项,按照《广州美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学校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团组织,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州美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相关规定,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组织)是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的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广大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学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代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代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代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代会代表以学院为单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学生会委员会是学代会的常设机构。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会委员会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为学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五十六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和工会、学校团委等群团组织,学生会组织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校为其开展活动提供保障。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不同,分为学校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实行合同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对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六十条 学校按相关规定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相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热爱高等教育事业,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
(三)完成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四)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树立良好师德,遵守职业规范。
(六)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为教职工职业发展提供培训、进修和交流合作的机会,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开展国(境)内外学术交流合作。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科研创作和改革管理等有利于教职工职业发展的相关制度,鼓励教职工积极为国家和社会作出贡献。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分。
第六十六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七条 学校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和申诉权利,建立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救济机制。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依法按相关程序受理教职工的维权申诉。
第六十八条 学校聘任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来校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创作、进修活动期间,按照法律法规及与学校签订的协议,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贯彻落实国家的离退休人员政策,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生活,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关心教育青年一代中的作用。
第七十条 学校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校内外相关学科领域专家学者组成,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对专业技术人才进行评审。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其他事项,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执行。
第六章 学 生
第七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但符合结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并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等。
第七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依法按相关程序受理学生的维权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体系。学校为学生提供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等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全力促进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第七十九条 未纳入学籍管理,接受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受教育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以及教育服务协议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章 保障体系
第八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五)经营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八十一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依法对其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第八十二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厉行节约的原则,提高办学效益,推动节约型校园建设。
第八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按照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内设机构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美术馆资源与条件、图书文献与档案、信息技术设施等公共服务平台,满足办学需求。
第八十五条 学校建立完善后勤服务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后勤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八十六条 学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预防和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第八十七条 学校对校办企业享有股东权利,依法规范校办企业的管理与发展。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八十八条 学校服务国家和区域发展需要,推进与地方政府、高校、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合作,不断创新产学研结合模式,通过协同育人、协同创新等形式,推动人才培养质量提升、文化艺术繁荣和区域社会发展。
第八十九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十条 广东省广州美术学院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宗旨是加强校友与校友之间及校友和学校之间的联系,促进学校与社会的合作。学校支持校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为校友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学校校友是指在学校工作或学习过的人员。
第九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广东省广州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支持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广州美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独立的非公募基金法人,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建立基金监管机制。
第九十二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可设立广州美术学院理事会,作为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和监督机构,理事会由学校、政府、企业、校友等方面的代表和关心支持学校事业发展的社会知名人士组成。
理事会依据其章程组建并开展活动。
第九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附属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运行,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履行学校授予的职责,接受学校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十四条 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学校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九十五条 学校校徽为双圆套形,中心为学校南迁广州后标志性建筑的图案,图案下方为建校年份“1953”;外环上部自左而右内环绕学校中文名称“广州美术学院”(鲁迅手书集字),下部自左而右内环绕学校英文名称“GUANGZHOU ACADEMY OF FINE ARTS”(大写)。学校校徽颜色为广美红(C:40 M:92 Y:80 K:5)。图示:
第九十六条 学校校训为先学做人,再事丹青。
第九十七条 学校校歌为谢昌晶作词、陶陌作曲的《我们要做时代的先锋》。
第九十八条 学校校旗为红底白字的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白色中文校名。图示:
第九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1月19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零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对本章程进行修订:
(一)学校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校管理体制、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以下任何一方提议:
(一)校长。
(二)学校党委常委会1/3以上常委委员联名。
(三)学校教代会1/3以上代表联名。
(四)1/3以上二级单位(包括党政管理机构、教学与科研机构和教辅机构)联名。
本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学校党委全委会以超过应到会1/2委员同意作出。学校章程的修订应当符合学校章程制定程序。
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校内其他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设立章程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章程的执行情况,受理对违反本章程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一百零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六条 本章程经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公布。